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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2008-07-25 阅读: 出处:
办公室
作者:检办 编辑:办公室
近日,威信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过程中,经认真审查,及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达法定年龄的事实,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绝对不诉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其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刘某系威信县三桃乡渔洞村人。
2008
年
4
月
18
日晚
,刘用小刀撬开邻居叶某家的锁,盗走叶家中一部价值
850
元的手机;后又于
5
月
7
日晚
潜入其邻居陈某家中盗走现金
767.20
元和一部价值
900
元的手机及价值
70
元的香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刘生于
1991
年
11
月
2
日
。威信县检察院在提讯刘某时,发现刘生于
1992
年
11
月
29
日
。为查清这一决定刘某罪于非罪的关键事实,威信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查清了刘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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